1、建设用地
(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规划编制体系的市、镇、乡、村规划层级相对应,满足市域用地规划管理的需求。
(2)“公路用地”(H22)的内容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2007衔接,采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作为划分标准。“机场用地”(H24)净空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指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公用设施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重复。其中,水工设施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设施,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010-2007中的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内容基本对应。
(4)“特殊用地”(H4)中“安保用地”(H42)不包括公安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A1)。
(5)“采矿用地”(H5)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2007中的二级类“采矿用地”内容统一,其中,露天矿虽然一般开采后均作回填处理该做他用,并不是土地的最终形式,但是其用地具有开发建设性质,故将其纳入“采矿用地”。
2、非建设用地
(1)“水域”(E1)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2007一级地类“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除去“水工建筑用地”的地类。
(2)“农林用地”(E2)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2007一级地类“耕地”、“园地”、“林地”与二级地类“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其中,“农村道路”指公路以外的南方宽度不小于1米、北方宽度不小于2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3)“其他非建设用地”(E9)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2007一级地类“其他土地”用地中的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和一级地类“草地”用地中的其他草地。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内的“非建设用地”(E)按土地实际用途归入“水域”(E1)、“农林用地”(E2)和“其他非建设用地”(E9)的一种或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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