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并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如果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但是互负债务的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通过这种债的抵销可以使得债权债务终止,但是要注意,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遵义有风险代理债权债务的吗
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赢官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支付较少的代理费或不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一般来说,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都会允许风险代理,各地都会有律师从事风险代理业务,所以遵义也不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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