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车辆被盗或被抢时,应该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应在24小时内通知出险地的派出所或刑警队;然后向保险报案,并在保险人指定的报纸上登报声明。车辆被盗或者被抢48小时内携带个人资料到保险公司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单》,办好登记手续。三个月内,车辆未能寻回的,可带齐以下证件:公安机关开具的失窃证明、保险单正本、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的驾驶执照、被保险人的原件、报案人的身份证原件及车辆的钥匙到保险公司索赔。
2、保险公司会在第一时间与被保险人联系,到丢失地点进行查勘,并协助被保险人进行后续环节的处理。特别要注意,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才可到承保公司进行索赔;如在60天内找回了,但是在此期间车辆损坏或零部件丢失,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修复费用。
3、保险公司会在确认索赔材料齐全后10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索赔时提供材料如下: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完税证明(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机动车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被保险人身份信息及账户信息。对于购买保险时保额的确定,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4、实际价值是指用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的价格。如果您的车是二手车,请按实际价值和购车发票金额的低者投保。盗抢险的结案速度比较慢一点,因为条款规定,保险车辆被盗抢,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1、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保险法》规定,购买全车盗抢险后,车辆被盗满3个月没有找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保险公司就应当按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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