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变更什么时间办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各服务大厅截止取号时间统一调整为16:50。
二、厦门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变更办理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653号修订)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三、厦门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条件
由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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