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12-18 15:27:15 3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广东省境内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生产企业;

(2)生产企业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至十二条的要求;

(3)生产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中人员、设计与设施、原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与运输、品质管理、卫生管理的要求。

(4)申请人在1年内无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形;申请人在3年内无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形;申请人在5年内无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负直接责任的情形。

二、办理材料

材料清晰完整、准确、真实,加盖企业公章。

与原件一致,彩色扫描。

材料清晰完整、准确、真实,加盖企业公章。

与原件一致,彩色扫描,材料清晰完整、准确、真实,加盖企业公章。

材料清晰完整、准确、真实,加盖企业公章。

与原件一致,彩色扫描,材料清晰完整、准确、真实,加盖企业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实行无纸化申报,可登录广东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网上办事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工作,填报申请事项材料,证明材料以扫描件上传。所有申报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文字、图案清楚;电子扫描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为pdf扫描件,每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10M,按照系统要求上传至办事平台。

2.资料接收:受理大厅收到申请材料后,作出资料接收或不予接收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实施机关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凭证;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4.获取结果:申请人可登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网首页审批查询栏进行办理进度查询。证件领取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1楼受理大厅。

我局提供办理结果免费邮寄服务,申请人无需到我局受理大厅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此事项为网上申报审批,无需经实体窗口,无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一楼受理大厅任一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1998年)

全文条款全文内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全文条款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7日

关于调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公告()

全文条款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限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含顺德区,下同)实施。

自1日起,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审批、证书发放、变更、延续、补领、更正、社会公告、信息管理等全部审批环节,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不再承担此项许可审批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0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规定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规定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规定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规定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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