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超过追诉时效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纪律处分的责任是不能免除的,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行为时,就可以进行处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贪污追诉时效
要是贪污罪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话,则追诉期限一般为5年。但如果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话,那么追诉期限就应该是10年。要是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那么追诉期限最高可以为20年,并且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仍可以继续追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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