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复代理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规定,复代理是指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复代理】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二、复代理的特征
(1)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选任产生的,不是由被代理人委托产生的。
(2)复代理既可以是全部代理行为的转委托,也可以是部分代理行为的转委托。
(3)就是说,代理人既可以将其全部代理权限委托复代理人行使,也可以将部分代理权限委托复代理人行使。
但不管怎样,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能超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
(4)代理是以原代理权为基础的,是代理权的继续行使,而不是代理权的转移。
(5)这就是说,代理人进行转委托,选任复代理人后,并没有脱离这个代理关系,他仍然是代理人,享有代理权。
故复代理总是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当事人:
被代理人、代理人、复代理人和第三人。
(6)复代理人尽管是接受代理人的委托,但他并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依旧是
(7)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是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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