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时间:2023-08-28 07:40:14 1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需要遵守法定回避情形。其中,公安机关负责人或办案人民警察是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情形属于法定回避情形。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当事人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被侵害人。另外,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办案人民警察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也属于法定回避情形。

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定回避情形。其中,公安机关负责人或办案人民警察是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情形属于法定回避情形。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当事人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被侵害人。

2,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办案人民警察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这是指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办案人民警察虽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但是本案的处理结果直接涉及该负责人、人民警察或者其近亲属的利益。

3,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人民警察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是指人民警察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被侵害人的亲戚、朋友、同学、战友、同乡或者与上述治安案件的当事人存在个人恩怨或者其他利害冲突等情况。有上述关系,并不一定要回避,只有在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下才应当回避。

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决定权属于谁?

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决定权属于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因此,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决定权属于他们自己。

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需要遵守法定回避情形,其中包括公安机关负责人或办案人民警察是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情形。此外,如果公安机关负责人或办案人民警察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也应当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决定权属于他们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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