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情况是名称与引荐完全不符、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其后果是丧失票据权利,并且可以参考我国的票据法里的相关内容。
一、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情况
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情况:
1.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
2.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
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二、票据背书不连续的后果
票据背书不连续的后果是丧失票据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一条背书的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五十七条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及其过错责任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三、票据背书的效力
票据背书的效力表现:
1.权利转移的效力、权利证明的效力(只要背书连续)、权利担保的效力(背书人担保承兑付款)。
2.背书的禁止:禁止附条件背书、禁止部分背书,禁止无记名背书。
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票据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
5.票据的固有属性: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性
6.要式性指必须按照法定记载事项记载于票据上并签章;
7.无因性指票据行为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8.文义性指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
9.性指票据上的各种行为发生效力,其中一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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