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最高可以赔偿十二万两千元,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由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责任限额可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车辆强制险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基础费率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与2006版对比,后面斜体字的为2006版费率)
车辆大类序号车辆明细分类保费(元)调整前保费
一、家庭自用车
1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9501,050
2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1,1001,100
二、非营业客车
3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1,0001,000
4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1,1301,100
5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1,2201,300
6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1,2701,580
7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950950
8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1,0701,070
9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1,1401,140
10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1,3201,320
三、营业客车
11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1,8001,800
12营业出租租赁6-10座2,3602,360
13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2,4002,580
14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2,5603,730
15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3,5303,880
16营业城市公交6-10座2,2502,250
17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2,5202,520
18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3,0203,270
19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3,1404,250
20营业公路客运6-10座2,3502,350
21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2,6202,620
22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3,4203,420
23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4,6904,690
四、非营业货车
24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1,2001,200
25非营业货车2-5吨1,4701,630
26非营业货车5-10吨1,6501,750
27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2,2202,220
五、营业货车
28营业货车2吨以下1,8501,850
29营业货车2-5吨3,0703,070
30营业货车5-10吨3,4503,450
31营业货车10吨以上4,4804,480
六、特种车
32特种车一3,7106,040
33特种车二2,4302,430
34特种车三1,0801,320
35特种车四3,9805,660
七、摩托车
36摩托车50CC及以下80120
37摩托车50CC-250CC(含)120180
38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400400
八、拖拉机
39拖拉机按保监产险[2007]53号文件实行地区差别费率待定
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2、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三:拖拉机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4、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计算方式
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如:6座以下的私家车主一年内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但有过1次酒后驾车,其第二年缴纳的保费为:950(1-10%)(1+30%)=1228.5元。
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
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
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20%
A3:上三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30%
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0%
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
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浮动比率3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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