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产生的财产中,房屋是否需要估价?
时间:2023-07-04 11:50:33 3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能对房产价值达成一致的,是没有对诉争的房产进行评估的。仅在双方或一方要求房产而双方均对房产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才需要对房产进行评估的。

离婚房产公证流程

离婚房产公证的流程如下:

1、准备好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以及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2、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

3、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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