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抚养费这要分几种情况:
(1)养子养女。
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为养父母的离婚而消灭。
也就是说养子女在养父母离婚后,仍是养父母的子女,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改变,故而养父母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2)继子继女。
一般来说,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在继父母离婚以后消灭。
继母或继父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3)私生子。
如果是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与他人的私生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的规定精神,无过错一方不承担支付私生子抚养费的义务。
夫妻间的债务离婚后要不要还
市民彭女士:我与林某是一对80后小夫妻,2014年2月结的婚。个性独立的我们都不喜欢对方干涉自己,于是口头约定:结婚后,双方财产各自所有,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2014年3月底,林某以其个人做生意为由,向我借款15万元。2014年5月8日,我要求林某补写借条,林某遂亲笔书写借条一份,内容为:兹借到彭某现金人民币拾伍万元整,借款人林某2014.5.8的借条,并按上手印后交给我。2014年11月底,我们因感情不和,经协商后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也有婚后男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的明确表示。现在我叫林某还钱,林某一直不肯还,说是以前夫妻之间的债务不必偿还。请问林某所说的合理吗
记者:记者咨询了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刘良欢。刘良欢律师认为,彭女士与林某原属夫妻关系,其双方婚后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是双方处分其财产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林某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向彭女士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可以确定该借款是林某的个人债务,林某应该偿还给彭女士。
《民法典》第1084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1085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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