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家属是否可以拿回手机需要按实际情况判断,具体如下:
1、如果征得罪犯的同意,家属可以拿回手机;
2、如果罪犯不同意将手机交由家属带回,则家属不可以拿回手机,罪犯的手机将由监狱代为保管。
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后身上的物品,会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具体如下:
1、物品属于犯罪嫌疑人个人物品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应当通知家属立即领回保管;
2、物品属于案件赃物的,应当由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受害人;物品属于违禁品的,应当没收销毁;物品属于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但找不到受害人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一并移交检察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判刑后手机会给家属吗
如果手机是涉案工具,是不能归还的,如果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家属需要等待办案机关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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