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的精确计算方式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生育津贴的数额受到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及产假的长短这两个因素的影响,因此无法简单地根据月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计算;
其次,女职工所享有的生育津贴应以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十二个月后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天,最后再乘以上产假的实际天数来一次性发放。
在计发生育津贴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细节问题:
第一,如果用于计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那么应当按照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依据来计发;
第二,若用于计发生育津贴的女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超过了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则应按照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基础进行计算;第三,如果女职工生育多胞胎则按每个孩子对应的人数计算生育津贴;
第四,女职工在生育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会暂停发放其薪资,并改为由生育津贴来弥补;
第五,男职工在陪护妻子生产期间,用人单位同样会暂停发放其薪资,并由生育津贴代替;
第六,产假期间如需调休必须满足国家及本市相关的规定要求;
第七,针对失业状态下仍有权享受生育津贴的女性职工,政府将提供长达六个月的生育补助金。
总的来说,生育津贴是一种专门针对在职妇女因生育而离职期间提供的生活费用补偿,只要参保了生育保险的人员,都可以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来获得生育津贴的补偿。享有生育津贴的情形主要有:
以及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确认的其他情况。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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