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拘留审查所的职责和作用,指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可以由看守所监管,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则可以被拘留审查所羁押。
正在被拘留审查。拘留审查所是负责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等罪犯的机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拘 留 所 : 羁 押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机 构
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拘留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天。如果同时触犯了多项法规,并罚后拘留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天。而看守所羁押的对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对尚未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时间一般为七天。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而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拘留所羁押的对象主要是治安拘留人员,而看守所羁押的对象则更加严格,针对的是涉嫌犯罪的人员。
拘留审查所和看守所都是负责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机构,但他们的羁押对象和时间有所不同。拘留所主要羁押治安拘留人员,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天;而看守所则主要羁押涉嫌犯罪的人员,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处理案件时,公安机关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也有所不同。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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