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注册资本办理验资完毕后,就可以转到企业的银行账户,此时就可以取出来使用了,但不可全部取出来使用。
因为一次性提取会有抽逃注册资金的嫌疑,会引起工商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的稽查,并且如果注册资本的数量很大且一次性提出来的,还可能会被公安局判为刑事犯罪的范畴中。
一般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如下:
行为主体
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
主观方面
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侵犯的客体
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另外,在认定股东抽逃出资时还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必须是股东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2)股东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3)股东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如果全部取出公司注册资金,满足以上构成要件的,即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并且,不止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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