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行政诉讼的协调制度,尝试引进协调办案这一新的结案方式,用于化解越来越复杂的行政争议,使得一大批行政诉讼案件得以“案结事了”,有效地缓解了公民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与此同时,理论界对于构建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的呼声也因此愈来愈高,一些专家学者建议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引入行政诉讼协调制度,使原告、被告与法院三方都能受益。2006年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协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和解。”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协调、和解这类带有调解实质的纠纷解决方式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行政诉讼之中。为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根据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谈一下自己对行政诉讼协调的案件类型、原则、程序和结案方式的认识。
一、当前协调结案的状况
根据本市两级法院统计,与去年同期比较,今年行政诉讼协调结案数大幅度上升,这说明当前诉讼协调在行政诉讼中被越来越多地运用,越来越为审判实务界重视。从协调结案的案件类型看,多为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涉及财行政诉讼法学》网络版,2003年8月31日。
「2」叶德武、汪本雄、黄金波、肖杰著“行政诉讼协调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院网》,2006年10月16日。
「3」刘国海:“论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载《中国法院网》,2006年9月26日。
「4」冯其江著“行政审判调解之运作与检讨”,载《中国法院网》,2006年1月5日。
「5」王彦著“调解与行政诉讼制度创新”,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4年第2集(总第10集)。
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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