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按以下标准进行税额设定:
(一)对于人均耕地面积未超过1亩的地域(以县级行政区划单元作为适用对象,以下均用此表述方法,不再重复说明),占用税的计税依据为每平方米面积为10元至50元;
(二)若所处地域的人均耕地面积介于1亩至2亩之间,占用税税基则调整为每平米8元至40元区间内;
(三)在人均耕地面积大于2亩而小于等于3亩的范畴之内,占用税的具体价额定位于每平米6元至30元;
(四)在人均耕地面积超过3亩的部分,占用税的计税基础为每平米5元至2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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