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未到期,但借款人不按约定付息,可以起诉主张偿还本息吗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若在借款协议中并未明确记载关于利息的支付事宜,则可视为未决定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
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利息,而贷款人也无法以该借据为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
具体而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于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的事项,法律认可其为无息借款行为;如果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存在模糊不清或双方未能就此达成进一步的共识与协商,则相关当事人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基于消费者的普遍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多重因素来共同商议确定合理的利息数额;另外,如该借贷行为涉及到自然人间的经济往来,法律通常将此类借款视为无偿行为,即无需支付任何利息成本。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银行卡转账备注借款有法律效应吗
银行转账凭单确有可信度,能作为借款依存的客观证据。
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以及依照合法途径进行采集至关重要,而且其应明确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发生过,只有经过法院确认后,才能被采纳为有效的法律证据。
在此基础上,借款双方亦可自行搜集并保留借款合同、收据以及借据等其他相关举证资料。
但若仅凭转账时的单独回执便认定为借款备注的话,尚无法明确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转账回单本身便足以形成清偿凭证。
借款备注需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首先,借款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须具备相应的法律行为能力;合约条款中体现的各方意见须出自真实意愿;最后,所签署的协议不得抵触法律或公序良俗。
由此可见,借款条理当视为完备的合同形式。
如果借款条约定详尽,且双方在理智清醒的状态下共同达成,那这份借款条的法律约束力实际上与正式的借贷合同相差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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