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有效时效是六个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开始计算。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有误或损害自己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环境行政诉讼举证时效是多久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第43条的说明,行政诉讼证据的时效应当是被告收到起诉状的副本之日起的第10天内。被告需要在10天以内提交相应的证据,以此来证明自身的清白。被告在10日内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明,那么就会被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被告因为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是客观上有不能控制的其他的事情,不能再10天的期限内提交相应的证据的,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之日起的第10个工作日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说明。人民法院在准许延期之后,被告在解决不可抗力的因素之后,在法院给予的延期范围之类提交相应的证据。被告在逾期之后提交相关证据的,会被人民法院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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