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的债权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我国民法典第545条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及抚恤金、抚养费、赔偿金等债权不得转让外,其他债权都可以转让。
(二)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根据需要可以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由转让人直接向债务人发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转让。特别是冲抵债务的债权转让更需要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合同。受让方(转让方的债权人)应向转让方了解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抗辩(涉及货款转让中的货物质量、售后服务及发票等),以及转让的债权是否有抵押、担保,并查看相关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是否有影响相关从权利转让的特别约定,并根据情况要求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重新保证。
(三)债权转让通知。不论是否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项债权转让都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具体操作应由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并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或由债权人委托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一经通知就产生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效果。
一、买卖合同税金由哪方承担
标的物上的税金及其他费用的负担,一般主张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由标的物的所有人负担,即由出卖人负担。这一观点值得仔细分析。依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的约定无疑具有决定性意义,是必须遵守的。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形,由所有人(即出卖人)负担标的物的税金及其他费用道理何在?是否合理?国家征收税费是对各种经济活动之从业者的经营收入的提取,有收入则有税费,无收入则无税费。税费的来源是收入。
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交易中,尽管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但这种所有权只是名义上的,并不能给出卖人带来收益,而且设定所有权保留的目的只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当事人的初衷和买卖之结果都在于转移所有权。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权,为使用收益之行为,享受标的物带来的收益,由买受人负担缴纳税费之义务理所当然的。基于以上分析,在税费负担问题上应当采取的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由买受人负担。
二、买卖合同税金由哪方承担
标的物上的税金及其他费用的负担,一般主张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由标的物的所有人负担,即由出卖人负担。这一观点值得仔细分析。依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的约定无疑具有决定性意义,是必须遵守的。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形,由所有人(即出卖人)负担标的物的税金及其他费用道理何在?是否合理?国家征收税费是对各种经济活动之从业者的经营收入的提取,有收入则有税费,无收入则无税费。税费的来源是收入。
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交易中,尽管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但这种所有权只是名义上的,并不能给出卖人带来收益,而且设定所有权保留的目的只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当事人的初衷和买卖之结果都在于转移所有权。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权,为使用收益之行为,享受标的物带来的收益,由买受人负担缴纳税费之义务理所当然的。基于以上分析,在税费负担问题上应当采取的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由买受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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