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侵权的抗辩理由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20:24:19 1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版权侵权的抗辩理由是什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五种法定许可情形:

<1。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民教育计划的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得使用的以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编印出版,在教科书中编撰出版的作品片断、文字短篇、音乐作品、单幅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作品发表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要、资料出版,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使用他人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录音,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播放已发表的录音制品,但应当支付报酬,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网上传播作品有三种方式,即从网上传播到网上、从纸上传播到网上、从磁盘传播到网上。由于网络传播只是不同于传统的普通传播形式,作品仍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因此,网络作品的合法许可几乎可以完全适用于现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网络著作权的无效宣告意味着作品的著作权不再受法律保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这主要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公民、法人创作的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由于网络传播的快速性和开放性,作品一旦进入网络,就会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因此网络作品不会出现未发表的现象。很容易说,网络作品的保护期是从其出版之日起计算的。如果超过保护期,就不再受法律保护,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网络著作权无效。在网络著作权无效的情况下,网络作品的公共使用不再受网络著作权的限制,不存在网络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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