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出厂销售相关记录制度,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时间:2023-08-06 21:22:49 4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第五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模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检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第五十九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六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检验记录制度。未遵守上述规定的,属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出厂、销售相关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特别是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九部门:使用食品非法添加剂将吊销证照并追究刑责

记者24日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国务院食安办等九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公告,要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

九部门要求,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诚信经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使用各类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九部门强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部门明确指出,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九部门强调,严禁非法制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生产单位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注明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和饲料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同时,九部门指出,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严禁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九部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落实相关记录、查验制度。对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立即停产、停业。对上述违法行为,同时依法予以其他相应处罚。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已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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