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3-09-16 06:01:49 39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权利和义务

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权利是:

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

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义务是: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必须客观真实地陈述案情,不允许歪曲事实,伪造证据。

3.要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服从人民法院的统一指挥。

4.其它。

诉讼主体是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的关键。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

二、债权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

债权转让的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因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所以因债权转让发生了纠纷的,债权人向法院主张债权请求权的,从债务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是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债权转让的条件

债权转让需要下列条件: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权是根据债权的性质、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和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进行转让的权利;并且债权人及时通知了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n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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