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有权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因此在保险期间可能会出现一些事先无法预料的情况,而这些情况往往会影响到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问题上所作的决定。如果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之后,因为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自己改变主意想变更受益人,也是应当允许的,这是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行使本法赋予的指定受益人这一权利的延续。因此,本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由于受益权的实现涉及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了防止出现谋害被保险人以取得保险金的道德危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本法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基于同样道理,本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变更程序。由于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变更受益人涉及对保险合同的变更,关系到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付保险金时确定给付对象的问题。所以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必须通知保险人才对保险人产生效力,否则保险人仍将向原保险合同规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为了避免产生纠纷,本条规定了严格的变更程序,即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根据本条规定,对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来讲,变更受益人必须通知保险人,而且必须是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保险人,否则变更无效,保险人将向原来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因此,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遵守这一规定,以免其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因缺少法定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保险人来讲,其收到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履行在保险单上批注的义务,以便将来在给付保险金时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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