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单位犯罪应当符合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04-12 05:20:19 3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设立单位犯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主体合法。单位犯罪的主体一般包括公司、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资企事业单位,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事业单位。单位犯罪主体是否符合主体要求,取决于其独立性;

2、单位犯罪必须为单位利益或者单位全体成员利益或者单位绝大多数成员利益而实施。盗用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属于个人的,不是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的,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3、犯罪行为由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单位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犯罪所得属于单位。

一、污染环境罪之单位犯罪的范围

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通常以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的名义进行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单位犯罪是在单位的决策下实行犯罪行为,单位在决策犯罪时,往往表现为群体智能,并且是为了犯罪单位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通常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单位犯罪很多情况下涉及各种社会关系,一般有多个犯罪主体。单位犯罪常常与自然人犯罪相互结合、相互交织,混杂在一起,有时几个单位之间联合起来共同实施犯罪。更有甚者,有的单位勾结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甚至干部领导进行权钱交易,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其次,单位的决策机构作为单位犯罪的决策主体,犯罪行为作出依据的决策程序是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犯罪行为的实施是由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所实施。因此,那些盗用、冒用单位的名义实施污染犯罪行为的,而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把违法所得纳入私囊的,或者单位内部的成员没有经过单位决策机构的批准,没有取得单位决策机构的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所有这些情形都不属于单位犯罪。第三,单位犯罪一般具有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经济利益性犯罪占据着单位犯罪较大的比重。第四,自然人犯罪的危险性通常要远远小于单位犯罪的危害性,因为单位犯罪的很大一部分案件是大案和要案,直接负责人的职务高,犯罪单位往往利用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手中掌握的权力或者利用活动范围广、人员多、关系广等特殊条件进行犯罪活动,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的损失。

在单位犯罪之“单位”的限定上,国内有的学者提出,在确认环境犯罪的犯罪主体为单位时,首先应该判断单位刑事责任能力上是否具有合法存在性以及自身的完整性。单位的合法存在性,是指单位是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成立的,并且单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是在其合法存续期间所做出的。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是非法成立的组织,或者是冒用实际不存在的单位的名义实施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则不认定其为单位犯罪,而是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单位的完整性是指,在判断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属于单位犯罪时,单位应该以一个整体作为出发点,而非其内部的某一部分。因为如果只是其内部的一个部分实施了污染行为,由于行为主体不具有单位的责任能力,所以对于所造成的污染结果应该承担其独立的刑事责任,而不认定为单位触犯了污染环境罪。在明确了单位合法性存在的前提下,将单位的经济活动看作是为了给单位争取更多的利益,单位的代表、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经过单位的决策机关的批准或者授意之后,实施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除了对单位整体处以相应承担的罚金刑,还需要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以自然人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罚。

还有的学者认为,法人作为环境犯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因为犯罪的主体具有多样性:第一个主体是整体意义上的法人主体,另外一个犯罪主体则是作为法人内部的自然人主体,即该法人或非法人集团的法人代表与直接责任人员。法人是由若干自然人组成的,具有独立人格的有机整体,它与自然人一样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以独立的社会关系主体身份独立决定、处理与其有关的各项事务。法人意志是由法人机关或法人全体成员或部分代表以一定的程序、方式形成的整体意识,不同于自然人意识的个体性。法人污染环境,必须是法人代表按照法人的整体意识,以法人的名义来实施,其行为是法人整体意识的外在表现,法人应当对其行为负责,因此,法人是法人环境犯罪的主体;同时,法人代表、直接责任人员作为法人系统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参与实施犯罪,对法人犯罪的发生、发展负有重要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在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犯罪的行为,构成了法人环境犯罪的另外一个主体,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二、诈骗是否有单位犯罪这种主体?

所谓犯罪主体,是指实行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与承担刑事责任,二者是统一的。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尽管单位犯罪主体不仅包括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也包括其他分支机构或部门,但是单位犯罪的实质是法人犯罪,即人格化的社会有机整体的犯罪。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才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只有在分则中明文规定该罪有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才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如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本案中魏某作为单位负责人,为单位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整体上看,是典型的单位行为,而对于魏某来说,是典型的职务行为。单位犯罪是一个犯罪行为,两个犯罪主体,即单位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我国对单位犯罪主要实行两罚制,既惩罚直接责任人,又对单位判处财产刑。公诉机关指控魏某构成诈骗罪,而根据刑法266条的规定,诈骗罪的主体只有自然人,无单位主体,故无法惩罚实施该犯罪的法人及其直接责任人。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有观点认为,非法占有不仅包括为本人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即单位占有。笔者认为,诈骗罪的非法占有行为虽然也可以表现为直接为第三者占有,但这是诈骗罪主体对自己财物的一种处分,必然经历先为己有的过程。因此,从个人犯罪的角度讲,魏某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从单位犯罪的角度讲,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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