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还是实害犯
关于“故意杀人罪属于行为犯”这一说法,这是完全正确的,然而这并不代表每个人都会同意这个观点。为什么呢?因为牵涉到的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深层次的考量还有社会价值观念和对生命尊严的尊重。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可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情节相对轻微的话,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样地,第二百三十三条还规定,过失致人死亡违法的,最多会处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情节轻微,也可能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接下来,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行为犯”这一概念的具体含义以及它的考量因素。为便于理解,我们将视角聚焦在已经存在的两种主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将结果作为决定既遂与未遂的唯一标准,我们可以称之为“既遂标准说”。另一个观点主张,行为本身即是成立犯罪所需满足的条件,我们可以称其为“成立标准说”。
总体来说,我们倾向于采纳“既遂标准说”,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阐释。
首先,根据传统的刑法观念,责任应当建立在最终产生的结果之上。即使我们不支持单纯依赖结果来判断既遂与否,不可否认的是,对于很多犯罪而言,产生了确定的结果就意味着犯罪行为已达到既遂状态。因此,将这些犯罪列入结果犯的范畴,符合我们固有的思维习惯。
其次,虽然与大陆法系国家对比来看,我国刑法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原则略有不同,但是我国刑法分则中所设定的法定刑,主要是基于对既遂犯作出的量刑参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杀人罪客观方面是什么
蓄意谋杀罪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于:
首先,该犯罪行为必须包含剥夺他人合法生命的情节;
其次,这种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被认定为非法性质,也就是说,其违反了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再次,直接性故意杀人罪称之为已完成型,其既遂条件是展现案犯已经成功使被害者丧失生命;而间接性的故意杀人罪亦须有被害者失去生命这一情况才能被判定。
然而,在进行最终判断时,必须要明确证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危害行径与被害者殒命的后果之间确实存在着必然的、不可替代的联系,这样我们才能依据事实认定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罪责。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存在着争议并引发了广泛讨论,其核心问题在于此种犯罪究竟应被视作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这一争议不仅仅是学术上的探讨,更关系到人们对于法律与社会价值观念的根本认知差异。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对于故意杀人罪以及过失致人死亡罪均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至于如何定义行为犯,理论界主要存在“既遂标准说”和“成立标准说”两种不同观点。传统的思维方式更倾向于前者,即着重强调结果在判断犯罪是否完成及其严重程度方面所占据的关键地位;而且,在刑法中的分则部分,法定刑的设置多半是紧扣既遂犯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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