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施行。《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一、职务犯罪量刑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1条分三款,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四个罪名定罪量刑的适用标准。
2、以往司法解释文件中,只有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了上述四个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没有司法解释对这些罪名的具体量刑,特别是第二档法定刑的适用作出规定。
3、实践中,各地掌握的标准不一,对于能否参照对应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关标准定罪量刑,以及如何参照适用均不明确。
4、因此,《解释》明确这四个罪名定罪量刑标准按照对应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关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一定倍数执行。这里掌握的倍数比例关系,一般是二倍关系,个别情况下是五倍关系。
5、这是因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都只有两档法定刑(该两罪法定刑相同),第一档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档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均重于受贿罪、贪污罪的第一档、第二档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贪污贿赂罪的具体类型
刑法规定了贪污受贿的具体罪名和处罚标准,可分为三类: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分割国有财产、公共财产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没收财物罪。二是提供、介绍、非法收受、索取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有关的公私财物罪。包括:个人受贿罪、调解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个人受贿罪、个人受贿罪、个人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单位介绍受贿罪。三是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来源不明、隐匿境外存款罪。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瞒报境外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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