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册股东不参与公司股东会决议,明显股东直接参与股东会有关决议。2。注册股东不分红,个别情况收取一定的借名费。第三,名义股东没有实际投资行为,往往规避现行法律的禁令。即使与隐名股东有协议,也不排除表见股东的身份;第四,注册股东退股难。因为不存在实际投资行为,如果要退股,除了《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公司章程的例外,即使有工商登记或者登记备案,如果不能提供实际投资证明,一旦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异议,法院很难予以支持。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显见股东享有与其他股东相同的权利,但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册股东的权利在发生纠纷时得不到保障,处于不利地位。虽然尚未写入法律文件,但在实践中进行了积极探索。《公司法》第三次解释的出台,为解决实践中的纠纷提供了一条途径,下一次《公司法》的修订将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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