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行为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人进行倾销的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妄想霸占市场。
3.客观上行为人确实实施了压价销售的行为,即销售商品的价格低于成本价格。
4.从不正当削价销售的结果来看,行为人实施压价销售一般必然导致经济实力薄弱的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受损。
二、低价倾销行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对低价倾销行为的处罚规定是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三、应对低价倾销行为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应对低价倾销行为的主要措施如下:
1.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2.价格承诺,指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3.征收反倾销税,如果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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