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违约行为对未能购得房产者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则应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高于其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乘以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若出售方在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等情况的发生,购买一方可向出售方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相应利息、赔偿因违约行为所引发的各类损失,并且还可以请求出售方承担相当于其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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