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
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有第三方力量干预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在金融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消费者得到利益上的上升,从而实现金融消费的公平和公正。定义中的第三方力量主要指政府,因为金融业所具有的影响社会利益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共产品的特点和巨大外溢效果使得它不同于其他行业。
安全是一种没有危险、不受威胁的状态,金融安全是经济安全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市场上,金融消费者享有安全交易权。安全有助于人们保持其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价值的状况的稳定化并尽可能地维持下去。
安全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交易运行系统的安全至关重要,系统的正常运行可以防止系统数据、信息的丢失。
(二)交易信息的安全,即保障交易信息的保密性和真实性,防止因系统出现安全漏洞而导致金融消费者的信息被窃听、盗取,损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三)交易流程的安全,即通过身份认证,保证交易的安全。
金融市场的不安全性具有传染性的特点——一个证券中介机构出现危机很容易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引起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使经济基础受到破坏,使长期积累的财富化为乌有,还可能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经济危机。
金融市场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公平待遇权,即所有的金融消费者应当基于同样的信息、同样的机会进行金融交易,取得同等待遇。具体包括两个层次:第一,金融消费者平等地享有决定是否进行或退出金融市场的权利;第二,金融消费者消费后或者投资后,能够平等地享有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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