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开除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或者行政处罚无效的,企业可以辞退:(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的。(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4)不服从正常的调动。(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足以刑事处罚。(六)无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七)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辞退条件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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