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以个人名义参与房改的房屋,产权以出资人名义登记;
离婚时,出资人主张为个人财产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出资人能够证明该房屋的取得不会损害夫妻双方的利益。
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离婚时可以根据情况给出资人适当多分。
夫妻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离婚时房子怎么分夫妻在离婚时仅能对共同财产主张分割或处理,而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主张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以下情况取得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房产。
1、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在付清了全款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接受赠与取得的房产,并且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遗嘱继承人或受赠与人只为夫妻一方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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