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
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按照"解释"的规定,下列人员均可成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我们要注意的是"解释"的第三点,即把非国家公务员身份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的这部分人员视为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因此,在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资格上,我们既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问题,更主要的是要考察其所担负的职责以及是否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
(二)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在认识因素层面,行为人明知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及其自己的岗位职责、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在意志因素层面,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结果发生一般持追求或放任态度。在客观上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违反国家、行业、部门及单位的相关规定,超越职权,徇私舞弊。
(三)在侵犯的客观方面必须造成法定的损害结果。滥用职权罪损害结果的量化标准一般以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来衡量。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达到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时,才构成此罪。
(四)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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