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责任赔偿情形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国家赔偿责任的含义。它就是指当国家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侵犯到公民或其他组织人员的合法权益时进行赔偿的一种形式。我国为此颁布了一部法律,里面具体说明了在不同情况下的赔偿方式,这部法律主要涉及刑事方面,包括错捕,错拘,以及对当事人进行错误刑罚等等。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文51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