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酒精中毒者应自行承担相关损失。
然而,若亲朋好友于共享饮酒期间存在下列特定情形,众多参与者亦须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1.具有强制性质的劝酒行为;
2.明知受聘人无法饮酒却仍力劝其饮用;
3.未能将已醉如泥的受害人妥善护送至家中;
4.未能有效劝阻酒后驾车且由此引发损害的情况。
涉及到的可能承担“酒责”的典型案例如下:
1.刻意灌酒型。
回溯往昔,许多地区的“酒文化”塑造出“不醉不归方能称兄道弟”的民众观念,进而使得席间互相灌酒现象成为常态。
就此种情况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而言,由于灌酒行为人明知过度饮酒会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却依然持续此类行为,从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可以被判定具备直接故意的主观罪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施加灌酒行为的人员需承担大部分的法律赔偿责任;2.无视他人醉酒型。
参加酒局的朋友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饮酒伙伴是否患有某种病症又或是酗酒程度如何,是否已经出现了饮酒过后的不适反应等等,甚至已知晓可能产生的各类负面影响(例如酒后驾驶),但依旧漠视并且不阻止这种情况继续恶化,任由伙伴陷入更加危险的境况,进而导致对方身体受到伤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此类人士应视具体情形要求他们承担至少1/3的赔偿法律责任;3.不予救护型。
就“酒友”之间的共同饮酒约定来说,双方不仅达成了共举杯盏的默契,而且考虑到共享饮酒过程中的近距离接触与密切关注,他们通常能够最早地得知和发现对方的醉态及可能的不良反应等,根据控制原理和信息传递原则,同时饮酒的人彼此都具有立即通告、提供紧急援助、合理安排生活等法律和道德方面的责任。
总的来说,大部分情况下中者需承担因其过度饮酒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但是,假如在共同饮酒期间出现上述特定情况,那么同饮者们也应该按照各自的比例来分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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