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其实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变化形式,它与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样的。采购合同变更的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另一种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变更。采购合同变更说明包含以下内容:(1)标的物数量的增减;(2)标的物品质的改变;(3)价款的增减;(4)履行期限、地点的改变;(5)结算方式的改变;(6)违约金的变更等。
采购合同纠纷处理
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但是协商往往难以达成,并且协商达成的协商只是新的一种合同,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容易反悔。
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
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
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
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定,并且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仲裁较诉讼比较有效率。
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采购合同产生纠纷时,如果采购合同有约定利息的,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如果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损失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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