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期限
时间:2023-07-26 11:05:27 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期限是怎样的?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分为以下几类:

(1)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仅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予以补正。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超越、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书面通知复议参加人。

复议决定书的内容要符合要求,主要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复议结论;

(6)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7)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然后送达执行。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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