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再起诉,需要在十天内提交交通事故的具体证据。
如下:
1、根据相关法律: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报警的,事后可以向相关的公安部门请求处理,但需要在十天内提交交通事故的证据;公安部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对该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的,公安部门因为证据不足且无法勘察现场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2、对于事后报警的,当事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交通事故协议书》或者其他的记录性资料,比如录音、照片等等;公安部门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能够认定责任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如果当事人事后报警但无法向公安部门提交证据的,公安部门无法查明该交通事故的,则由公安部门出具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双方当事人选择协商解决的,但事后有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其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公安部门报警,由公安部门出具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当事人凭借通知书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就算是事后报案的也应当保留相关的证据,积极的帮助相关的部门找出利害关系,方便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如果无法提供证据的交警不能进行责任认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交通事故未处理完双方车能开走吗?
如果需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而扣留车辆的,调查结束前车辆是不能开走的。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