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揭露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刑事案件而言,立案所需的关键证据主要涵盖以下几个类别:
首先,物证是必不可少的,其中包括被认定为假冒伪劣的商品实物、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所使用的工具以及原材料等。
其次,书证亦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例如与此案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通信记录等,这些都能够清晰地展示出生产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全过程及其数量规模。
此外,证人证言同样不可或缺,例如工人、销售人员以及消费者等人的陈述都是重要的证据来源。
最后,鉴定意见也是判定假冒伪劣商品的重要依据,这需要借助于专业机构的技术力量,对商品的质量进行科学鉴定。
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护也属于关键证据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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