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拥有非常大独立性,委托人设立信托后,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是分离独立的,不再受到委托人经济状况变化的影响。有些人因此认为,对信托财产是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即使信托终止以后,也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这是种误解,满足法定条件时,权利人有权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具有很大独立性,按照信托法规定,对信托财产不得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只有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权利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信托财产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如信托成立前,该财产之上已经设定了抵押权,此时,虽然信托成立,但原抵押权等优先受偿的权利仍然有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信托财产。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如如因维护信托财产而应向维护者支出的手工和材料等费用等,若受托人没有支付的,维护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应的信托财产,以获得受偿。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如信托房屋买卖产生的印花税、契税等税费,应交而未交的,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兜底条款,现行法律或未来法律规定可以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其它情形,都可以使用该条款。
当信托终止后,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的,仍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但应以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现阶段,法律对权利归属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义务没有限定明确的范围。在实践中,权利归属人只能以其接受的剩余信托财产或其相应的价值为限,承担被执行人的责任。如信托终止后,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获得10万信托财产的,当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受益人只需要在10元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
当然了,如果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认为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不在信托法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以内的,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并变更执行。
因此,信托终止后,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要是存有异议的或不服法院执行决定的,应该及早委托律师协助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什么原因会导致信托终止以及终止后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信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解除;
(六)信托被撤销;
信托终止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力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信托投资公司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信托投资公司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信托的终止是指信托关系的消灭。信托的解除是指信托期限未满而解除信托关系。信托一经立;原则上不得解除。但在上述某种情况下,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信托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从而导致信托终止。
终止后将产生的法律后果
信托终止后,信托终止时的财产归属。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应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如果信托文件没有规定归属人,则应按顺序确定归属:第一顺序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第二顺序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信托的继续存在。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之前,信视为继续存在。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受托人须继续处理有关信托事物。
信托终止的清算。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受益或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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