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离婚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起诉离婚的,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但是鉴于取证的困难度,以及法院判定的保守性,原则上很难予以认定。
但是以下三类证据是可以利用的:
1、与婚外异性生育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妇产科门诊超声检查报告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卫生院出具的证明等,以此达到一定的证明效果。
2、与婚外异性的亲热照片和视频(最好是在不同时间点上,以证明持续性)、手机短信、通话清单、证人证言,证明与他人长期同居的事实。
3、公安局接、出警工作登记表、派出所治安调解笔录、派出所询问相关人员笔录,可以证明与婚外异性多次到宾馆开房或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通奸、一夜情不同。所谓通奸,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第三者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所谓一夜情,一般指的是男女双方通过网络、电话等社交媒体相约见面并自愿发生性关系,之后不再联系的行为。不管是通奸还是一夜情,都具有临时性、偶尔性和短暂性的特点,不属于持续、稳定地同居关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婚姻中的过错方,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一、民法上的出轨怎么处理
一方出轨,可认为对于婚姻关系的破裂存在过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并且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
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无正当理由外出不归,等等。
有其他重大过错,是兜底型条款,意味着,对于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不再限于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其他重大过错行为亦能要求过错方赔偿。比如婚内出轨、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婚内嫖娼、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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