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取遗忘物的,拾取人应当合理保管遗失物,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交有关部门。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遗失物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因为他人的侵害而抛弃或丢失的物,而是所有人意外丢失的动产。但除所有人外,因占有人意外丢失的合法占有的物品也是遗失的物品。拾得人有报告义务,即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或者送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发布招聘公告。自招领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区别有:
1、从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时的心理状态而言,遗失物占有人遗失动产时,往往是无意识的,事后也一般难以准确回忆或说明遗失发生的具体地点;而遗忘物的占有人均是有意识地将物放置于某地,事后也能准确地回忆或说明物所遗留的具体地点或场所。
2、从占有变动模式上,遗失物为占有—无人占有模式,而遗忘物采取占有—占有模式。
正是遗忘物物主的遗忘行为造成场所管理人对遗忘物自动取得占有,不管管理人是否发现并拾取遗忘物。
3、从法律效果上,遗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而遗忘物的拾得人或发现人不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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