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保险公司对其应当承担之理赔责任予以明确否认,作为投保方有权利采取以下数种法律策略进行合法权益维护:
首先,在各方按照既有规定展开友好洽谈,以寻求合理且公正的理赔解决方案方面,无疑这种路径是最为直接、有效的方法;
其次,若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投保方完全可以向涉案保险公司所隶属的仲裁机构递交申诉请求,从而通过仲裁庭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制作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仲裁裁决;
再者,假如上述两大途径皆未解决所面临的问题,投保方依旧保留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履行且兑现与其对应赔偿责任的权利。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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