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管合同的设立存在哪些问题
时间:2023-05-07 09:43:06 3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咨询:

2008年5月6日,原告杨和冉前往被告酒店住宿,原告杨将本田雅阁停在被告酒店。原告彭和冉当天住在酒店301和202房间。5月7日上午,原告杨某驱车前往被告办公室,发现其车辆被盗,通知酒店前台,并向城口县公安局报案。双方发生了争执。原告杨以被告的保管责任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223780元和其他损失49000元。律师回答:

原告杨存放在被告酒店的车辆丢失,被告的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车辆损失赔偿请求应得到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他损失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因为没有提供证据

相关法律知识:

托管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1)托管合同是一项实际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致表示意思,而且需要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行为。换言之,存款人交付存款是设立托管合同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托管合同不是承诺合同,而是实践合同。(2)监护合同原则上是自由合同、非自愿合同和双重服务合同。监护合同是社会成员相互帮助或服务部门为公民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它应该是免费的。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支付保管报酬。此时,保管合同为有偿合同。存款合同仅以存款人实际交付存款为成立要件,不要求当事人采取任何具体形式。因此,托管合同是一项可选合同。(3)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保管物品。保管合同的直接目的是保管人保管货物,而不是保管人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因此,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托管人的保管行为,托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4)保管合同转让的标的物的占有权。托管合同以向托管人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但托管合同并不以托管人取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目的。保管合同不转让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但是,由于物品由托管人保管,托管人必须取得占有权,否则托管人不能履行保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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