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这种责任的承担,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而只考虑损害结果和免责事由,故又被称为客观责任;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这种责任在承担条件和责任后果上更为严格,故也被称为严格责任。
根据规定,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有损害行为;二是受害人有损害;三是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任的情形。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事人随意扩大适用;
2.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
3.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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