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
(二)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机动车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领取方式:车管所各分所、各区(县)交警支(大)队机动车管理窗口、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填表前请仔细阅读申请表后面的填表说明),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申请抵押登记的还需提供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原件需存入机动车档案,如涉及多辆机动车的,需提供相应数量的抵押合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收存抵押合同原件的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
(五)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每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三、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叫号凭证。
(二)到登记审核窗口递交上述材料申请办理。
(三)到银行付费窗口付费。
(四)付费后,凭《排队叫号凭证到发证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相关凭证。
四、收费标准
机动车抵押:70元/辆
五、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六、受理时间、地点
(一)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二)受理地点:
七、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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