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屋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立法,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我国宪法在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同时,还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地方组织法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这表明,在我国,不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而且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某些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也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行政立法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条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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