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规定如下:1、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到场出示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2疏散人群和拥堵的车辆,舒缓交通,保证交通的正常运行;3、询问双方驾驶机动车辆的司机,查看行车记录仪或者监控等,调查取证;3、认定事故责任,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将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责任认定内容通知双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1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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